关于牛菊兰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发布时间:2025年05月29日 1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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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因权利人管理不善将下列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现声明作废,权利人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登记机构申请补发。
权利人 | 房屋坐落 | 地号 | 幢号 | 单元室号 | 面积 | 证号 | 权利种类 |
牛菊兰 | 兰州市安宁区西路街道营门村74号 | 620105005007GB00286F00090018 | 建筑面积:96.78平方米 | 兰房(经房改)产字第5151号 | 所有权属 |
兰州市不动产登记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202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