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梅鹏飞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发布时间:2025年05月29日 10:45:55 浏览次数: 来源: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因权利人管理不善将下列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现声明作废,权利人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登记机构申请补发。

权利人房屋坐落 地号幢号单元室号面积证号权利种类
梅鹏飞兰州市安宁区西路街道兴安路115号第3单元13层1302室620105005004GB00047F00480102建筑面积:99.04平方米 甘(2021)兰州经济区不动产权第0039174号所有权属

兰州市不动产登记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2025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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