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唐克香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24日 09:3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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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权利人管理不善将下列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现声明作废,权利人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登记机构申请补发。
权利人 | 房屋坐落 | 地号 | 幢号 | 单元室号 | 面积 | 证号 | 权利种类 |
唐克香 | 兰州市安宁区刘家堡街道莫高大道3-12号第02单元10层1001室 | 第02单元10层1001室 | 建筑面积:125.71平方米 | 甘(2018)兰州经济区不动产权第0001540号 | 所有权证 |
兰州市不动产登记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202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