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魏兴华不动产权证书声明作废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30日 16:30:00
浏览次数:次
根据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甘0103执778号决定,以下不动产权证书声明作废: | |||||||
权利人 | 房屋坐落 | 地号 | 幢号 | 单元室号 | 面积 | 证号 | 权利种类 |
魏兴华 | 兰州市安宁区银滩路街道银安路881-39号第01单元16层1602室 | 620105005007GB00262F00050069 | 建筑面积:180.96平方米,专用建筑面积153.80平方米,分摊建筑面积27.16平方米。 | 兰房权证(安宁区)字第492897号 | 所有权属 |
兰州市不动产登记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