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单春光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04日 16: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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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不动产局
因权利人管理不善将下列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现声明作废,权利人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登记机构申请补发。
权利人 | 房屋坐落 | 地号 | 幢号 | 单元室号 | 面积 | 证号 | 权利种类 |
单春光 | 兰州市安宁区西路街道兰飞西村153号 | 620105005003GB00078F00090007 | 建筑面积:43.73平方米 | 兰房(安房改)产字第5859号 | 所有权属 |
兰州市不动产登记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