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刘旭不动产权预告证书遗失声明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09日 15:3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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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权利人管理不善将下列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现声明作废,自即日起满十五个工作日之后,权利人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登记机构申请补发。
权利人 | 房屋坐落 | 地号 | 幢号 | 单元室号 | 面积 | 证号 | 权利种类 |
刘旭 | 兰州市安宁区安宁堡街道蓝科路1385号 | 第1单元7层704室 | 建筑面积:119.91 平方米 | 甘(2022)兰州经济区不动产证明第0005277 0021380号 | 所有权属 |
兰州市不动产登记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2024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