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刘春花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发布时间:2025年02月05日 16:2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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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权利人管理不善将下列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现声明作废,权利人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登记机构申请补发。
权利人 | 房屋坐落 | 地号 | 幢号 | 单元室号 | 面积 | 证号 | 权利种类 |
刘春花 | 兰州市皋兰县忠和镇文景街56号2栋第1单元11层1101室 | 620105010206GB00008F00130038 | 建筑面积:111.24平方米 | 甘(2021)皋兰县不动产权第0020495号 | 所有权属 |
兰州市不动产登记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2025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