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区基础设施代征绿带及洪道项目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关规定,拟将下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收范围
拟收回位于兰州市安宁区,原兰州市安宁区生态建设管理局使用的92.0797公顷(合1381.191亩)安宁区基础设施代征绿带及洪道项目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意见反馈
如上述范围内的用地单位、组织和个人对拟收回土地权属有异议的,请持权属文件及相关资料,在公告期限内以书面材料形式向我局反映。
本次拟收回用地范围内的拆迁安置补偿具体事宜由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政府负责完成。如上述范围内的用地单位、组织和个人对征收安置补偿事项有异议的,请持相关资料在公告期限内以书面材料形式向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政府反映。
三、公告时间
2024年6月7日至2024年6月14日(5个工作日)
四、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兰州市自然资源局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联系地址:兰州市安宁区九州通西路70号
联系电话:0931-7706667(联系人:徐 涛)
联系单位: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政府
联系地址:兰州市安宁区安宁西路500号
联系电话:0931-7670044(联系人:孙俭珍)
兰州市自然资源局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2024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