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芦永寿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15日 15: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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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不动产局
因权利人管理不善将下列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现权利人去世,法定继承人将该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声明作废,自即日起满十五个工作日之后,法定继承人向登记机构申请继承该房屋业务。
权利人 | 房屋坐落 | 地号 | 幢号 | 单元室号 | 面积 | 证号 | 权利种类 |
芦永寿 | 兰州市安宁区刘家堡街道安宁西路无号 | 620105008007GB00307F00360028 | 建筑面积:83.45 平方米 | 兰房(经房改)产字第5361号 | 所有权属 |
兰州市不动产登记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2024/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