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孵化企业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9年03月15日 02:52:02 浏览次数: 来源:党政办公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提升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科技创新创业水平,提高经济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的创新创业培育能力与服务管理水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根据《兰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和《兰州市加快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和发展的实施意见》,结合经开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优惠扶持政策的孵化器及入孵企业必须经过经济区认定。

第二章 孵化器认定和管理

第三条  经开区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科技型创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新创业服务载体,也是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重要的创新创业平台。

第四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统称孵化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搭建创新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专业技术平台,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交流合作、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公共服务平台,降低孵化企业创新创业风险和成本,提高科技创新项目的成功率,提高孵化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

第五条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各类社会主体自主建设的孵化器,由其自行管理。经开区孵化器管理中心负责帮助申报国家、省和市级孵化器,并争取孵化器相关扶持政策和资金支持。经开区内被认定为国家、省和市级的孵化器,其产权和原隶属关系不变。

第六条  成立经开区孵化器管理中心,从标准审核、政策支持、服务指导、成果转化等方面探索科学、合理的管理模式,负责对孵化器、孵化企业的扶持奖励资金申报及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孵化器认定标准: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经营状况良好;

(二)孵化器性质、定位明确,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

(三)具有较高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的管理队伍,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应占70%以上;

(四)有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综合型孵化器使用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型孵化器达2000平方米以上;

(五)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综合型孵化器的在孵企业达2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达15家以上;

(六)年度毕业企业数占在孵企业的5%以上;

(七)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

第八条  孵化器认定程序:

(一)填报《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书》;

(二)由经开区孵化器管理中心对其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通过后,组织专家评审,并进行实地考察。

(三)通过专家评审认定的孵化器,由经开区孵化器管理中心发文公布。

第九条  申请认定须提交的材料:

(一)《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书》。

(二)孵化器的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孵化器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等)复印件。

(四)孵化器机构设置与相关管理的文件复印件。

(五)孵化器管理人员情况表及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复印件。

(六)孵化企业名单和营业执照、入孵协议复印件。

(七)毕业企业名单和营业执照、入孵协议复印件,毕业企业符合毕业条件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八)孵化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九)拥有孵化资金或种子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和上年度资金使用说明。

(十)建立创业辅导工作机制和创业服务体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一)申报专业孵化器,需附能提供专业技术平台或中试基地等专业化技术服务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二)孵化器内实施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名录。

第十条  孵化器的性质、产权、地点、场地面积若发生变更,应及时上报经开区孵化器管理中心,视其变更情况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经开区孵化器管理中心对认定的孵化器进行年度审核。每2年根据提交的运行报告进行资料和现场复核,对复核不合格的孵化器,取消其经济区孵化器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认定和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加强孵化器管理人才队伍建设。鼓励科技中介机构参与孵化器建设,积极引进专利代理、财务管理和科技中介进驻各类孵化器,开展相应服务。

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各类社会主体在经济区自主兴办多元化的孵化器,利用研究、试验、测试、生产等条件,扩展孵化器的服务功能,提高孵化服务水平。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各类社会主体与经济区共建合建孵化器,经济区在政策、资金、项目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五条  与经开区共建合建且自主管理的孵化器,每年度给予50万元的资金补助,用于孵化器开展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及大学生创业先锋、大学生创意创业先进个人评比表彰。

第十六条  对经开区范围内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市级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扶持资金。

第三章  孵化企业认定和管理

第十七条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社会主体自主建设和管理的孵化器,对入孵企业进行自行认定。经济区孵化器管理中心帮助入孵企业争取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资金扶持政策。

第十八条  经开区自主管理的孵化器入孵企业认定标准:

(一)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经济区范围内;

(二)企业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万元;

(三)企业在孵化器孵化的时间平均不超过5年,最长不超过7年;

(四)单家企业租用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不超过整个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的1/10;

(五)企业的负责人是本企业主导产品研究、开发的主要科技人员之一;

(六)在孵企业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留学生和大学生企业的团队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带头人,由其本人担任。

第十九条  经开区自主管理的孵化器入孵程序:

(一)受理阶段:入孵企业提交申请材料,经开区孵化器管理中心对入孵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把关,进行实地考察。

(二)评审阶段:经开区孵化器管理中心组织专家评审会,对入孵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评估,确定入孵企业办公场所、孵化面积。

(三)入孵阶段:对审批通过的入孵企业,签订孵化协议书等相关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文本。

第二十条  经开区自主管理的孵化器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两条:

(一)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连续2年累计营业总收入超过500万元或上年营业总收入超过300万元;

(三)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四)被兼并、收购或在资本市场上市。

第二十一条  经开区自主管理的孵化器毕业企业、到期尚未毕业企业或改变科技性质的企业,一般应在规定期限内迁移出孵化器,并办理有关法律和约定手续。

第二十二条  吸引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入驻孵化器创办企业,符合经开区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享受《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进一步加快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办法(试行)》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鼓励支持各类科技人才、大学生、留学归国人员等到孵化器创业。对经开区自主管理的孵化器入孵企业,给予零房租补贴,其中:为各类科技人才、大学生、留学归国人员等创业团队提供12个月零房租优惠;为各类科技人才、大学生、留学归国人员等创办科技企业提供36个月零房租优惠。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如与经开区其他优惠政策有交叉,执行最优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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