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陈韵娟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17日 11: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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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不动产局
因权利人管理不善将下列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现声明作废,自即日起满十五个工作日之后,权利人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登记机构申请补发。
权利人 | 房屋坐落 | 地号 | 幢号 | 单元室号 | 面积 | 证号 | 权利种类 |
陈韵娟 | 兰州市安宁区刘家堡街道福兴路124号2单元1001室 | 620105008007GB00285F00280073 | 建筑面积:103.75 平方米 | 甘(2023)兰州经济区不动产权第0019919号 | 所有权属 |
兰州市不动产登记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2024/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