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王海霞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
发布时间:2025年04月09日 16: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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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不动产局
因权利人管理不善将下列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现声明作废,权利人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登记机构申请补发。
权利人 | 房屋坐落 | 地号 | 幢号 | 单元室号 | 面积 | 证号 | 权利种类 |
王海霞 | 兰州市安宁区西路街道兴安路1930号第02单元3层304室 | 620105005003GB00088F00060116 | 130.04 | 甘(2025)兰州经济区不动产权第0005353号 | 所有权属 |
兰州市不动产登记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2025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