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李俊义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发布时间:2024年09月27日 09:54:14
浏览次数:次
因权利人管理不善将下列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现声明作废,权利人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登记机构申请补发。
权利人 | 房屋坐落 | 地号 | 幢号 | 单元室号 | 面积 | 证号 | 权利种类 |
李俊义 | 兰州市安宁区西路街道桃林路41号第6单元7层702室 | 第6单元7层702室 | 建筑面积:65.61平方米 | 兰房权证(安宁区)字第457442号 | 所有权证 |
兰州市不动产登记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