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李俊义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发布时间:2024年09月27日 09:54:14 浏览次数:

 因权利人管理不善将下列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现声明作废,权利人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登记机构申请补发。

权利人房屋坐落地号幢号单元室号面积证号权利种类
 
    李俊义
兰州市安宁区西路街道桃林路41号第6单元7层702室
   
第6单元7层702室建筑面积:65.61平方米兰房权证(安宁区)字第457442号所有权证

兰州市不动产登记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2024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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