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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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级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产业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8-24浏览次数: 字号:[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贯彻落实好国家、省、市各项政策,鼓励企业在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投资兴业,切实推进国家级经开区开放创新、科技创新、制度创新,提升对外合作水平、提升经济发展质量,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结合经开区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所称产业发展扶持资金是在一定时期内,为实现经开区各项事业发展目标,由经开区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产业发展。

第三条  经开区设立“产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实行专款专用,主要支持外资外贸发展、科技创新驱动、人才发展、产业转型升级、培育发展动能、固定资产投资、生态绿色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等,切实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政策适用对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在经开区范围内注册纳税、合法投资经营的各类企业。

2.在经开区范围内的各类投资项目或实施的“飞地产业园”、“飞地项目”等。

第五条  入驻经开区的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和安全等要求,符合经开区产业布局、投资进度等方面有关规定。

第六条  对区域经济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投资额较大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的优惠政策。

第三章  支持外资外贸发展

第七条  对新注册外商投资企业,首年根据实际到位金额进行分档奖励。其中:100万美元以下,奖励3万元人民币;100万美元-500万美元,奖励5万元人民币;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奖励10万元人民币;1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奖励20万元人民币;3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奖励30万元人民币;5000万美元以上,奖励5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对外资年度实际到位资金在1亿美元以上的企业,奖励100万元人民币;2亿美元以上,奖励200万元人民币,以此类推。对外资年度实际到位资金1亿美元以下,按1%比例以万元人民币整数进行奖励。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100万元人民币给予1万元人民币奖励,以此类推,单个企业奖励不得超过20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奖励依据为年度实际到位外资(含增资)金额,以商务部外商投资综合管理系统中认定数据为准。

第十一条  对“新开口”且当年实现出口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外贸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鼓励支持工业企业转变增长方式,扩大进出口规模,对企业年自营进出口额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  外贸企业的奖励依据为年度实际进出口额,以海关(或商务部门)及企业提供的相关凭证为准,以人民币形式兑现。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支持外贸企业自建独立站或借助知名第三方平台进行海外营销。对独立站的建设及运维费用、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海外营销的推广费用给予最高10%、单个企业补助不得超过2万元人民币。

第十五条  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以上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企业、公共海外仓、跨境电商产业集聚区、跨境电商实训基地等外贸新业态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人民币。

第十六条  支持企业自建境内外O2O线下体验店。对实现年度跨境电商交易额300万元人民币以上,按新建营业面积分别奖励。其中:10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人民币;100平方米-300平方米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人民币;300平方米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人民币。

第十七条  支持企业利用第三方电商交易平台。对利用第三方电商交易平台实现年度跨境电商交易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给予平台服务费50%的扶持,单个企业扶持金额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

第十八条  对入驻经开区孵化中心的外商投资、外贸和跨境电商企业给予最多60个月房租优惠,第一、二、三年房租全免,第四、五年房租优惠50%。

第四章  支持科技创新驱动

第十九条  对企业新获批的省级研发机构,包括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技术中心、技术工程中心)等省级主管部门认定,奖励3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条  对企业新获批的国家级研发机构,包括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技术中心、技术工程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等国家主管部门认定,奖励100万元人民币。逐级获得认定的,补助差额部分。

第二十一条  支持科技含量高、研发实力强、市场前景好的科创类企业,对入驻经开区孵化中心的,给予最多36个月房租优惠,第一、二年房租全免,第三年房租优惠50%。

第二十二条  对首次认定通过和新迁入的国家级、省级孵化器,分别奖励人民币50万元、30万元。逐级获得认定的,补助差额部分。

第二十三条  对首次认定通过和新迁入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奖励人民币30万元、20万元。逐级获得认定的,补助差额部分。

第二十四条  对首次认定通过和新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五条  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5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六条  对首次认定通过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七条  对企业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项分别奖励2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八条  对企业通过PCT方式获得国外专利授权的,每项奖励5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九条  对于企业取得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认证或GB/T28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2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  支持人才发展

第三十条  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和人才强区战略,支持企业引进人才,优化企业人才结构,壮大企业人才力量。

第三十一条  支持鼓励辖区内企业积极引进国家高层次人才,博士以上学历或高级以上职称的高层次人才在经开区带专利、资金创办企业,经开区孵化中心给予最多60个月房租优惠,第一、二、三年房租全免,第四、五年房租优惠50%。

第三十二条  经开区范围内生物医药、先进制造、航空航天、有色冶金等主导产业领域的企业,新引进的博士研究生、毕业两年内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双一流”大学本科生,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分别一次性补助人民币8000元、5000元、3000元。

第三十三条  支持经开区非公企业提升员工业务技能,培育专业技能人才,在经开区新注册或迁入经开区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民办机构,一次性扶持2万元人民币。符合扶持条件的企业原则上最多只享受一次。

第三十四条  对为经开区开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优秀人才给予奖励。对获国家级人才奖项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人民币;获省级人才奖项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人民币;获市级人才奖项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人民币。同时获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奖项的,按就高和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三十五条  支持企业独立承担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开展重大科技成果研发,获国家级重大科技成果奖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人民币;获省级重大科技成果奖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人民币;获市级重大科技成果奖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人民币。同时获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奖项的,按就高和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三十六条  支持企业开展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对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积极推荐上报相关部门申请企业技能提升补贴。

第三十七条  与经开区共建合建且自主管理的创新创业平台,每年度给予30万元-50万元人民币资金补助,用于开展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及大学生创业先锋、大学生创意创业先进个人、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优秀项目评比表彰。

第三十八条  加大人才住房保障。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人才密集单位依法依规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或通过棚户区改造、集中连片开发等方式建设人才周转公寓和专家公寓。

第六章  支持产业转型升级

第三十九条  引导和支持科研院所和企业积极开发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好的新产品,对省工信厅评选认定的甘肃省工业优秀新产品按认定等级一次性分别奖励,其中:特等奖奖励100万元人民币,一等奖奖励30万元人民币,二等奖奖励15万元人民币,三等奖奖励5万元人民币。

第四十条  对省工信厅认定的甘肃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人民币。

第四十一条  对企业新认定的省级、市级智能工厂(数字车间)等称号的,分别奖励人民币25万元、10万元。

第四十二条  对企业新认定的国家级智能工厂(数字车间)等称号的,奖励50万元人民币。逐级获得认定的,补助差额部分。

第四十三条  支持企业申报“专精特新”企业,对经开区辖区企业首次认定为省工信厅“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奖励15万元人民币。

第四十四条  对经开区辖区企业新获得国家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奖励25万元人民币。逐级获得认定的,补助差额部分。

第四十五条  对在经开区生态修复与产业发展示范区注册运营的制造业企业,以本年度实际缴纳增值税增量的10%作为奖励资金,支持制造业企业开展生产研发、技术创新、项目建设等,对每个企业奖励不得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第四十六条  入驻经开区的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推行“标准地”供应模式,研究确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控制性指标,一次性公示出让条件,全面应用区域评估成果,对评估事项实行零审批、告知承诺备案,实现项目“拿地即开工”。

第四十七条  省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及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价格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第四十八条  健全工业用地多元化供地体系,支持入驻经开区的工业项目选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用地方式。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中工业用地兼容相关用途设施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的,仍按工业用途管理。

第四十九条  对总部办公、工业设计、科技研发设计、云计算、物联网服务、文化产业以及仓储物流项目用地,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区政府(管委会)认定后,土地出让价格参照工业用地市场评估价格执行。

第五十条  属于兰州市稀缺的新型业态和经营模式,有利于推进地区产业结构向高端发展,对区域经济发展起带动作用的项目用地,经管委会研究同意后,土地出让价格按市场评估价的60%确定。

第五十一条  高品质特色酒店、城市重大标志性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等项目用地,自持年限不低于十年,自持物业不低于50%的,经管委会研究同意后,在地价评估时按商业用途进行评估,按0.7进行系数修正。

第七章  支持培育发展动能

第五十二条  支持鼓励数字经济发展,对购置或租赁经开区商务楼宇(园区)的规模以上数字经济企业,当年装修用于自用办公的,按不超过500元/m2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装修补贴。补贴标准为:对年度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5000万元的企业,最高补贴50万元人民币;年度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最高补贴100万元人民币。补贴资金分两年兑付,第一年度兑付60%,第二年度兑付40%。若企业在第二年度发生退库转为规模以下数字经济企业,则不予兑付第二年度剩余奖励。

第五十三条  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对设在经开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第五十四条  积极鼓励注册在经开区范围内的企业在国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促进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推动作用。

第五十五条  在中国境内主板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经开区企业,一次性奖励500万元人民币。

第五十六条  在中国境内科创板、创业板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经开区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人民币。

第五十七条  在中国境内新三板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经开区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人民币。

第五十八条  鼓励上市公司入驻经开区,上市公司将工商注册、税务关系全部转入经开区范围的,或者区内企业“借壳”上市后公司主体在经开区内的,享受企业首发上市奖励政策。

第五十九条  对已享受政策的挂牌企业转入更高层次市场的,一次性补足奖励资金差额。

第六十条  为调动企业入规纳统的积极性,全面真实反映经开区经济社会实际情况,鼓励支持企业上规上限入库。对营业收入初次达到行业入库标准且企业上规上限入库正常运行一年以上分类进行扶持,次年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六十一条  新增纳入经开区范围统计数据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人民币。

第六十二条  新增纳入经开区范围统计数据库的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人民币。

第六十三条  新增纳入经开区范围统计数据库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人民币。

第六十四条  对经开区内新注册取得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人民币。

第六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达到限额以上并纳入统计库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人民币。

第六十六条  经开区工业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5亿元、50亿元、100亿元以上,分别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第六十七条  对新引进入驻经开区北拓片区的制造业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按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人民币。

第六十八条  对新引进入驻经开区其他二级园区的制造业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按实缴注册资本的0.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人民币。

第六十九条  鼓励辖区企业、中介机构等非政府社会组织以商引商。每成功引进1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专精特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落户,且被引进企业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分别给予引进方20万元、10万元、5万元人民币奖励。

第七十条  辖区企业、中介机构等非政府社会组织每成功引进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产业项目,分别对引进方奖励人民币5万元、10万元、20万元,每个项目只奖励一次,奖励资金按项目开工后兑现40%,竣工投产后兑现60%进行支付。

第七十一条  支持鼓励企业到境外参展,开拓国际市场。对经开区组织的企业参加国外重点会展,给予会展费30%的补助,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

第八章  加大固定资产投资 

第七十二条  鼓励经开区辖区企业不断加大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力度,推动经开区产业高质量发展。固定资产投资额专指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并以相应的凭证和纳统数据作为依据和参考进行核算且不包括土地购置款。政府投资类项目、商业类项目、房地产类项目不在此政策范围内。

第七十三条  支持工业项目加大基本建设投入。基本建设投入专指新建厂房、仓库等房屋建设支出费用。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一次性给予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3%的扶持资金;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10000万元,一次性给予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5%的扶持资金;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0万元以上,一次性给予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8%的扶持资金。基本建设完成竣工验收以后,企业方可申报此扶持标准,单个项目享受资金最高不得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第七十四条  支持鼓励工业企业购置生产设备。生产设备投入专指企业为满足生产需要购置生产设备所产生的支出费用。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1000万元,一次性给予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3%的扶持资金;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3000万元,一次性给予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5%的扶持资金;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一次性给予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8%的扶持资金。生产设备安装调试完成、投入生产以后,企业方可申报此扶持标准,单个项目享受资金最高不得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第七十五条  支持鼓励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升级。技术改造投入专指企业为了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改造而购买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所产生的支出费用。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200万元—500万元,一次性给予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3%的扶持资金;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1000万元,一次性给予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5%的扶持资金;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 8%的扶持资金。生产设备安装调试完成、投入生产(或技术升级完成)以后,企业方可申报此扶持标准,单个项目享受资金最高不得超过500万元。

第七十六条  单个企业(项目)享受本政策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扶持资金累计最高不得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第七十七条  支持在经开区北拓片区投资建设产业项目,建成投产当年按以下实际完成投资额标准予以补助:5000万元—1亿元的,补助10万元人民币;1亿元—3亿元的,补助20万元人民币;3亿元—5亿元的,补助30万元人民币;5亿元—10亿元的,补助60万元人民币;10亿元以上的,补助100万元人民币。

第九章   支持生态绿色发展

第七十八条  利用好“三农”、小微企业、绿色、双创金融债券绿色通道,为经开区重点领域企业提供融资帮助。

第七十九条  对企业新认定的省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等,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元人民币。对企业新认定的省级绿色设计产品,一次性奖励5万元人民币。

第八十条  对企业新认定的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等,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人民币。对企业新认定的国家级绿色设计产品,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人民币。逐级获得认定的,补助差额部分。

第八十一条  辖区企业在能耗、水耗、二氧化碳排放量、化学需氧量(COD)排放量、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等指标方面受到国家、省级表彰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人民币。每个类别当年只享受最高奖励。

第十章  坚持优化营商环境

第八十二条  优化工程建设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间,按照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建设用途等个性化要素,通过前期精准辅导,利用工程审批系统为不同项目量身打造专属审批流程。简化部门内部业务流转程序,工程项目单个审批事项不超过7个工作日。全流程审批优化至30个工作日内。

第八十三条  推行带方案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将城市设计、规划设计方案、配套公共设施等相关内容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受让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直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高层建筑可先行办理基坑开挖手续,实现“拿地即开工”。

第八十四条  推行“交房即交证”。加强部门协同合作,深化信息共享集成,在实行“多测合一”“联合验收”的基础上,全面推行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

第八十五条  提升政府采购便利度。推行政府采购投标承诺制,以承诺函代替相关的资质文件。全面落实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扶持政策,中小企业采购市场份额预留比例由44%提高至60%,中小微企业中标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预付款比例由30%提高至50%。

第八十六条  工程现场联合勘验。对于需勘验现场的并联审批事项,由牵头部门统一组织多部门联合现场勘验,减少单独勘验频次,实地勘验现场1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会商、出具结果等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八十七条  在经开区范围内拟落地的项目实行帮办代办,由投资者自愿提出申请,并签订委托代办协议,由代办员依法依规办理相关事项。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办理超出委托代办范围的事项,不得办理非代办内容的事项。

第十一章  管理和监督

第八十八条  为调动企业扩大生产投资和研发投资积极性,切实解决企业发展难题,奖励资金的兑现工作原则上在次年三季度完成,以上年度实际完成额为依据进行兑现。

第八十九条  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开区对口的职能部门初审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审计后,提交经开区管委会会议审定同意,由经开区财政部门直接对接企业拨付奖励资金。

第九十条  以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为兑现政策的依据,遵照专项扶持政策实施办法执行。

第九十一条  本政策中所称的“以下”均不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上”均包括本数。

第九十二条  产业扶持资金的分配应当充分体现国家、省、市的宏观政策导向,符合国家、省、市和经开区发展规划要求,择优安排,确保重点;国家、省、市对产业扶持资金的使用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十三条  产业扶持资金的分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效率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产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九十四条  经开区管委会有权对企业的产业发展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检查。

第九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恶意骗取财政扶持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取消其扶持资格,将其列入诚信黑名单,依照法定程序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六条  对符合本政策规定的,按照“择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九十七条  享受本政策扶持奖励或补贴的企业须承诺三年内不得迁出经开区,否则全额退还上述扶持资金。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九十八条  对当年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社会信用等方面有负面行为的,不予享受本政策。

第九十九条  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重大调整,则本政策内容亦作相应调整。如与经开区已出台相关政策存在冲突的,以本政策为准。

第一百条  本政策由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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