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施城市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按照《建设项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JCYX6201002022001号)范围,拟收回下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收回用地范围
拟收回安宁区吾悦广场以东、甘肃省应急管理厅建设用地以北、甘肃省兰州警备区民兵装备管理所以南、万新路以西,总面积为522.5平方米(合0.784亩)用地范围内,涉及甘肃省民政厅[土地证号:安国用(2011)第A0083号]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兰州市安宁区B589-1#道路新建工程项目。
二、公告和受理反馈时间
2022年6月3日至2022年6月11日
三、意见反馈方式
在公告期限内,用地单位、组织和个人对本公告所列内容有异议的,请持权属文件及相关资料,以书面材料形式向我局或兰州市自然资源局安宁分局反映;如无异议,公告期满后将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由用地单位办理不动产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将依法直接予以变更或注销。用地内的征拆补偿安置事宜由安宁区人民政府负责完成。
四、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兰州市自然资源局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单位地址:兰州市安宁区九州通西路70号
邮政编码:730070
联系电话:0931-7706667
联 系 人:徐 涛
兰州市自然资源局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2022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