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孙迎春不动产权证书声明作废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29日 16:03:04
浏览次数:次
根据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执助执行通知书(2021)甘0105执885号决定,以下房屋所有权证书声明作废:
权利人 | 房屋坐落 | 地号 | 幢号 | 单元室号 | 面积 | 证号 | 权利种类 |
孙迎春 | 兰州市安宁区银滩路街道银滩路无号第1-3层002室 | S96003、001幢、1-3层002室 | 建筑面积:377.77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363.99平方米。分摊面积:13.78平方米。 | 兰房权证(安宁区)字第434417号 | 不动产权证书 |
兰州市不动产登记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2021-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