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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职工考勤及请销假制度
发布日期:2019-06-14浏览次数: 字号:[ ]

一、考勤管理

(一)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考勤工作,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将上月考勤情况汇总并经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组织人事局备案。

(二)管委会调研员及副调研员考勤情况汇总由党政办公室负责。

(三)挂职借调干部考勤情况汇总由组织人事局负责。

(四)组织人事局对考勤情况不定期检查,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和个人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

(五)考勤情况列入年度部门考核项目,与部门个人评价挂钩。

二、请销假管理

(一)因私请假

因私请假是指干部探亲休假或因个人、家庭事务须离开工作单位的行为。请假类别包括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年休假、病假和事假。

1.婚假: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天。(含公休节假日,公休日是指周六周日法定休息日) 

2.丧假:干部职工直系亲属死亡,准请丧假1-3天,干部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可准予路程假,因故需要延长假期者,经核实同意后,按事假办理。

3.产假:符合《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180天(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男方享受护理假30天。

4.探亲假:不能与配偶或父母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其中,探望配偶,每年给予其中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含公休节假日,下同);未婚者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1次,假期20天,2年探望一次者给假期45天;已婚的探望父母每4年一次,假期20天。“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5.年休假:干部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6.病假:干部职工病假在2个月(含公休节假日,下同)以内的,发放原工资;病假超过2个月不足6个月的:工作年限1 0年及以下的,发放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放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发放本人基本工资的80%,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发放本人基本工资的90%。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干部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干部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干部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待遇。

7.事假:干部职工请事假全年累计未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未超过15天(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过15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6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本人全部工资。在一年内请事假超过20天的,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待遇。

8.旷工:事先未请假,事后又不补办请假手续,或者申请事假领导未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满未履行续假审批程序而逾期不归的,按旷工论处。旷工6天及以下的,扣除本人旷工天数的基本工资;旷工7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当月全部工资;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可以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

干部职工在请(休)假期间,发生意外和安全事故,均由本人负责。

(二)请假程序

    全区干部职工因私请假必须填写《经开区干部职工请假审批表》,除特殊情况外,一律由本人亲自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请假需根据不同职务和级别按下列程序办理:

       1.副县级领导干部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请假需经党工委、管委会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批准,在党政办和组织人事局备案。

2.各部门副局长请假5天(含5天)以内者,由本部门主要领导同意、单位盖章后,在组织人事局备案;请假5天以上者,先经本部门主要领导同意,报党工委、管委会分管领导批准后,在组织人事局备案。

3.其他科级及以下干部职工请假10天(含10天)以内者,由本部门主要领导审批、单位盖章后,在组织人事局备案;请假10天以上者,先经本部门主要领导同意,报党工委、管委会分管领导批准后,在组织人事局备案。

如遇特殊情况,事先来不及办理报批或请假手续时,可先电话或口头请假,但事后3日内必须补办手续,否则视为旷工。干部职工假期期满后,要及时到组织人事局销假;需要续假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三)因公外出

干部职工因公离开工作岗位的,若在兰内,则执行外出报备制度。报备制度由各部门负责,因公外出须事前报备,如特殊情况,则应电话报备并登记外出。若出兰外,则须填写《经开区干部职工因公外出审批表》,审批流程参照因私请假程序。

  干部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应保持通讯联络畅通,因公外出经批准后,要严格按照审批的时间、路线进行,严禁借因公外出之便改变路线探亲、访友或绕道旅游观光。外出途中遇到特殊情况或因工作需要需改变路线的,要请示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改变。

三、注意事项

1.全区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考勤管理和请销假报告制度。组织人事局将对干部职工出勤情况进行严格考核登记,建立考核档案,加大对干部出勤考核的应用力度,作为干部考核、管理、评先选优、目标奖和工作补助发放的重要依据,对不按规定请销假或擅自离岗的,将予以严肃批评和通报,并视情节按照《公务员法》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2.请假人请假获准后,须将本部门工作或本人承担工作妥善安排后再离开岗位。

3.在召开重要会议、完成重要任务、应对突发事件等关键时期,原则上不得请假外出;已请假在外的,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赶回。

4.对未经批准、无故不请假擅离职守、无故超假、越权批假、未及时报备、返回不销假者,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5.各部门集体外出活动须报组织人事局审批,经党工委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

6.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请销假制度同时废止。

7.本制度解释权归组织人事局所有。

附:1.经开区干部职工请假审批表

2.经开区干部职工因公外出审批表

经开区干部职工请假审批.doc经开区干部职工因公外出审批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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